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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THE KING OF MY WORLD那么多的人只敢窝在网路里面生存 慢慢忘记电脑荧幕没灵魂 科技的发达让人的距离被拉开 再也拉不回来Y-Y~ 8/20/2006 撒旦的魔戒,天使的羽毛对这世界抱有的真心渐渐死去……
听到恶魔的召唤,而天使,扬长而去……
挥一挥洁白的翅膀,留下一根羽毛。我拿着它,望不到她的背影,剩下一具空壳,心麻木了,还在吗?
天使骗我说,世界是公平的;
撒旦的声音告诉我,世界是不公平的,但我可以帮你……
还需要考虑吗?根本没得选择,多么诱人,我只等撒旦开出条件。
既然让我拥有头脑,又时刻要把我踩死,我只能用上天给我的头脑去做恶,反抗。
赐我足够的力量,从此只追求强大的力量,成为不公平世界的主宰,卑贱的人类,不再与你们为伍。
现实与理想,不再重要了。什么是理想?什么又是现实?
现实就是我没有了理想,理想就是我不满足现实。
可我不满足的现实充斥着我的生活,只能接受;只能彻底的怀疑,彻底的否定自己。
然后,变成自己都不认识的一个人,只记得为什么会变……
也许他还有理想,但已经是我不得而知,惟有一点可以肯定----为我所不耻不屑的狗屁!
同样,我也将为他所耻笑。因为我现在面对的,全是狗屎……
只剩最后一丝的挣扎,但我知道,不会持续多久……
真的一点一点在死去,
如果你真的狠心飞去,不如亲手赐我最后一刀……
我不会怪你,不是你就是她,
布满血的双眼,开始看清楚自己在这世界的无能,
只有撒旦能救我?一只给我力量的魔戒,对抗世人就够了,我愿意做恶魔的奴仆。
出卖一切,甚至对抗天使,堕落,放纵?嘲笑吧,世界上只有带面具的天使,和化身人的恶魔。
开个价吧,恶魔的呼唤在靠近…… 8/5/2006 乱七八糟男人犯贱女人受罪,女人犯贱活该倒霉…
吃完饭听了一点电视,什么美女也愁嫁~美女算个X,可是偏偏犯贱的男人就象X毛爱围着美女爱来爱去…
爱的也就是个外壳,想到结婚,过日子,到老了,年轻时美不美有毛用- -!
只要不是长得对不起党和人民,上街至引起恐慌出动防暴·#!%—……
妈的,可素偏偏人就要TMD不信邪不到黄河心不死。
感情不容易控制,不反对,最烦就拍什么爱情片在那装深刻,剧情老土台词例牌,看了上面接得起下面-@@-听完前句直接补上后句=”=
看了也就看了,纯粹浪费生命,也不见得剧里嫁不出的就有多美.
做人就光明正大的自私吧,什么舍己为人还不是先有己?为的什么?为了大家的利益,我……要不就是你愿意,要么是你没办法。还不是从自己出发?社会价值取向对个体价值观的影响……我还就不信哪个人在壮烈前还考虑哲学~
赤裸裸的自私吧,坦白点,别人也明白,心照。表TMD给劳资装深沉,<(-@@-;)>,对,说我自己呢~
人嘛,现实点好,多简单何必委屈自己。
表~我要坚持做完最后一个梦,或者是维持着半梦半醒直到“识相”
更无聊的人,是看了然后说它无聊,还要写点什么东西,乱七八糟不知所云(—。—#) 8/4/2006 书虫VS网虫PK左后卫OK,我承认,我热爱法学,热衷研究看似枯燥乏味法条&法理.司考的书一大堆还没看完还忍不住每天翻翻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全英的美国法概要…… 昨晚狂看被喻为民法理论博大精神之精髓者----法律行为 6/30/2006 真的,真的,真的毕业了~六月30日,有晴有雨
持续了一周的毕业周,终于到了要离开的日子…… 忘不了在操场喝酒聊天; 忘不了毕业晚会的念念不舍; 忘不了生日的开怀畅快; 忘不了操场里的吹水; 忘不了去D厅的疯狂; 忘不了最后在足球场的尽情挥汗; 忘不了……太多的忘不了了…… >_< 曾经幼稚的以为,没什么,曾经的年少张狂,踌躇满志......这一天,完全崩溃 T T 最后在学校里作为大学生的这一天,我做了很多想做的事。本想最后一次穿着京字,穿着football dance的袜子,穿着广外T小场醒目的绿色球衣……去操场踢一次球,我真的做了。I did it. 虽然没有了经常一起的伙伴,可是我仍然尽了最大的努力。那种完全放开的感觉,真好,真TMD的太好。在拿球之前,我就想,如果让我再一次用我最最经典的进球方式结束这一切,多好…… I did it,我真的那样做了,杨剑漏给我一个很好的远射机会,我没选择射;多少次在边路有机会,我没上……当我段了他们的球的时候,我知道,机会来了,我好不犹豫的从自己半场带球往前,过了不记得多少个人,只记得两次,我都几乎在过人之后被粗鲁的撞倒,带到对方禁区后,果然,我射进了……这是大学里第3个这种,连续几十米的狂奔过人,不同的是,当年的我,充满稚气,如今,那种自信仿佛又回来了。在球场上,在这片我疯狂了4年的球场上,我完全没理由不自信。即使有广外杯的次次挫折……最后锦鸿说我的脚法确实是好,也许只是客套话,但我敢说在球场,尤其是小场,我很自信! TMD,要不是剑海,我应该可以全身而退。跟两个懂事的小师妹吃完饭,我在宿舍拣东西。四年,带走几袋东西,清下一堆垃圾,舍不掉的也许更多,尤其是对大学生活的怀念……亲爱的朋友们啊,四年的舍友啊,多年的同窗啊……真的不知道可以说些什么。当剑海对我说,大丰在离开的时候,眼睛一直没有离开窗外,一直盯着大家在流泪的时候;当听到阿阳的离别之后;当想起振华写着锦鸿的毕业生纪念册哭了的时候;当东东说:我知道,没有人一定会找我玩的时候……眼泪再也忍不住了Y Y,好久没有哭过了,而我却完全没有想压抑的感觉。其实,我更想醉…… 妈妈,我回来了,明天我就在家了。母校,我要走了,有一天,我会再回来看您。 有想过如果我考到研,如果我报了4+1,如果我考到公务员,如果我在广州找到单位,也许我不会这么的不舍得。我想,我还是错了,她们都老了吗?她们在哪里呀?她们已经被风吹走散落在天涯。阿用,剑海,二话不说,不要节外生枝~小熊猫、33,照顾好自己~东东,我来找你玩了~霏霏,消夜~肥仔哥哥~ITWON的塌塌米~娜娜~霏~乐乐~壳壳~NEE~凉茶你个猪!还有陈小敏!肥杰,box-out~小包~鸟蛋~珍异你个鸟~劲柏师弟~肥赞,踢波~阿琼、陈楚、奇哥仔~飞仔、阿昌,今晚点解得闲出来踢波?阿凯s、阿亮、阿岩、阿勇……小猪~还有可爱的爱丽斯,你会过得很好的~的的,你真的是猪~小黑呆瓜小凤都加油~肥佬,一粉炒米粉~阿姨,咸蛋肉饼~老板,一份乌鸡面……妈的,还要很多很多,曾经一起度过大学的朋友、同学!这时候,你们都在干嘛啊? 天下无不散之宴席,这样的分别,唉,谁都知道是迟早,可是…… 今晚不停在听的,是朴树的----那些花儿 那片笑声让我想起 我的那些花儿 在我生命每个角落 静静为我开着 我曾以为我会永远 守在他身旁 今天我们已经离去 在人海茫茫 他们都老了吧? 他们在哪里呀? 幸运的是我曾陪她们开放 啦………想她. 啦………她还在开吗? 啦………去呀! 她们已经被风吹走散落在天涯 ---- 有些故事还没讲完 那就算了吧 那些心情在岁月中 已经难辨真假 如今这里荒草丛生 没有了鲜花 好在曾经拥有你们的 春秋和冬夏 6/9/2006 执法者本身不懂法是个悲哀 >_< 人用规则约束社会和自己,但规则本身需要人的合理运用和善意执行。
当校保卫处的保安一口认定陈楚就是偷车,并指他是大学生的败类的时候,我真的又好气又好笑!气是气他们凭什么,有什么资格说陈楚是大学生的败类,笑是笑他们连最基本的刑法原则都不懂,也好意思“执法”。
事情是从一场误会开始……
话说6月8号晚,跟两个小朋友还有剑海,陈楚,小包吃完消夜回来凌晨一点多。晚上有中国对法国的足球友谊赛,作为我们4个都是足球爱好者很想看,离比赛开始还有段时间,我们在13栋对面的树桩型的凳子上坐,就打算买点东西大家去操场边吃边聊下天。因为各门都锁了,要从正门出去比较麻烦,陈楚说他去,问我们有没自行车。大家都没有,这时,他看到书报亭靠近我们的这边有辆自行车,是没有锁头的,就想借用一下,想到有我们3个在这等,万一车主回来了,我们还可以解释一下,暂时借用了,几分钟就回来的。
没想到,这车是校卫的,陈楚在出校门的时候被烂住,询问是谁的车。这时,他犯了个错误,没有老实说出原本借车的意图,因为怕因此不能出去,就说是同学的。校卫马上一巴掌打过去,抓住他并被认定他是偷车的贼。接着他就意识到问题不那么简单,老老实实的说出自己是学生,这车是停着不知道谁的,只是想借用……可是校卫已经完全不听他的解释了,而他因为晚,也没有带好证件。到此为止,我们确实有过失,而陈楚也愿意老实接受他们的处理。可是,在把他带到保卫处前,另一校卫赶过来却还对他拳打脚踢!
而接下来的事,开始让我义愤填膺。接到他电话后,我们3人马上赶去保卫处,当时并不知道他被打了,觉得这只是个很小的误会,解释清楚就没事了,也认识到我们是理亏的,态度一定要好。谁知道,去到保卫处,一进门想为他辩解。一个貌似领导的人就叫我们滚出去,另两个校卫也狐假虎威的吼我们滚出去。我们乖乖的出去,就看他们怎么处理。谁知道他们开始先入为主的咬定陈楚是偷车,当陈楚说不是偷,是借,自己是学生什么的,马上被吼就是偷,是大学生的败类……完全没有跟陈楚辩解的机会。
更可气的事,我们在门外解释着我们也是学生,还有证件,只是借用,我们可以作证,并试图请他们别先入为主,先把事情搞清楚的时候,其中一个校卫说不过就冲出来打小包,把他的太阳穴打肿,脸打伤,手也踢损了。我和剑海去拦,他把剑海也打了。这时我们已经明白,跟这种人讲理是行不通的了。尤其是小包跟我作为法学专业的,怎么能忍受这样严重侵害自身权利的事情就这样算了?之后得知陈楚被打了需要验伤,小包剑海也去医院一起验,这是日后的证据。
第2天,小包跟我就去向校领导反映。我们的要求很简单,一是公开道歉,二是对打人者依照他们的制度处理。我们表现出坚决的态度,如果学校的处理不能令我们满意,我们完全可以向白云区法院起诉,同时媒体也随时等着高校出乱子。当然,我们还是很理性的先希望学校可以公正处理。
今天,学校把事情交给法学院和保卫处去调查。我们被叫到院办胡书记听完我们的陈述后,从自己立场表示我们首先存在一定过失,而后的处理都是很理智的,我们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之后治安科的钟科长也来跟我们了解了情况,首先就向我们道歉,其次询问受伤情况。他也是学法学的,跟前面的校卫明显不同。我们相信学校和治安科都会公正处理这件事。
我觉得,首先,校卫是保护我们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我们是指望他们保护的;其次,我们也理解,尊重他们的工作,在此之前,我一直认为校卫在安全保护方面是很尽职尽责的。最后,我们本身有错,被怀疑偷车,也不冤枉,可是,问题出在一个中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法不依。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任何人未经法院判罚不得认为有罪。而校卫更没有打人的权利,尤其是本校师生,即使是偷车,我们一没逃跑,二没反抗抓捕,三没态度恶劣。最重要的是,治安科本身的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殴打本校师生,违者一律开除。我们不是要出什么气,更不是报复某个校卫,要人家丢饭碗。校卫打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有一次在校门把3个只是想进来踢球的人打倒在地吐血送医院!上一届一个师兄也被打过。最主要是我认为,他们觉得打人是很正常的,没有什么后果,自己就是广外的老大,谁都不能跟他们顶嘴。就快毕业,我们不是想惹什么事,只是看到这样的情况,很失望,希望学校各方面能逐步改善,管理良好,毕竟学校,也是我们自己的学校。 4/10/2006 《法的精神漫谈》转载法的精神漫谈 ——法理学的新视野 袁红冰 第一篇 在道德的质疑之下——漫谈法的合法性
一、 法的合法性是法的灵魂 康德曾满怀深沉的激情告诉人们,在这个世界上能令他心灵震撼的只有两个现象——一是头上繁星闪烁的苍穹;一是呈现在他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康德的这种充满生命哲学意蕴的心灵感触雕刻出了人类的一个基本特征,即人是道德性的存在,人是理解并追求道德精神的动物。 在迄今已知的宇宙间万事万物中,唯有人会对自己的行为和施加于自己的社会规则,以及他人的行为,提出道德的质疑。而且,就人类心灵最深刻的冲动而言,这种质疑先于并高于同生存有关的实用主义考虑——对于高贵的人,即那些最能显示人的精神本质的人尤其如此。 法,这个与人类命运同生共长的社会现象,乃是人所创造并以人为强制对象的国家强制体系。尽管许多国家的大部分时间内,大多数人是自觉遵守法律的,但是,国家强制性过去是,并将继续是法的有效性之基础;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法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 正由于法是与人类命运攸关的国家强制体系,所以,人便不能不对法本身提出道德的质疑。因此,任何时代的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便是要为它自己的合法性作辩护,即必须申明它的道德依据。换言之,法并不能仅仅由于它被称为“法”,就当然获得合法性,法的合法性只来自于它的道德依据。经过“道德质疑”的审查之后,法才能以正义的名义建立并维持社会秩序。 确认法在上述意义上必须具备道德性品质时,并不意味着在具体行为规范的层次上法律与道德的同一;相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是两种分野极其明确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律的道德性品质表现为,严格区别于道德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以特定的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观念性的基础。 虽然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严格区别,但是作为法的合法性依据的那些道德原则,却决定着法律体系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律体系所设立的社会秩序的性质。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法的合法性是法的灵魂。 对法的道德质疑的核心问题,在于法是否具有正义性。任何法律体系对这一质疑的回答,都是试图尽量证明自己具有正义的品质。在这里,是否具有“正义”主要通过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确定,即立法权的根据、法的目的和法律规范包含的价值观和实用性。 “正义”本身就是一个被各种基于不同价值观念的学说弄得极其朦胧的概念。而在回顾人类法律文化发展史的过程中,考查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法律体系对其自身是否具有正义性的论证,则可以发现人类的另一个消极的基本特征——人是伪善的动物。 在我们讨论的范畴内,人的伪善就表现为,即便最凶残、偏私的法律体系,它的立法者或者辩护者,也要通过雄辩的语言使之获得概念上的正义性;作为法律体系意志主体的立法者,无论其意志素质离正义有多远,也只有以伪善的理论或者观念对社会进行普遍的欺骗之后,才能心安理得地运用法律之剑,建立泯灭良知和人性的社会秩序。 兽群中的王者只依靠野蛮暴力进行统治;人群中的王者除了暴力之外,还要把自己修饰成伟大的高尚者。这恰恰从一个可悲的角度表明了兽群与人群的一个基本分界,即兽群之中无道德,道德感是人群的特征,而道德的高贵性与伪善性又似乎统一于人性。不过,无论任何,凡是在“正义”和“自由”的意义上关心人类命运的人们,则可以从中感到一丝欣慰。因为,人类的历史,至少法律文化史是在不断揭露王者和支撑他们的法律体系的伪善性过程中,逐步趋向真实的人性,以及与真实人性相关的对“正义”的理解;正是人类心灵深处的道德冲动,促使法的秩序不断穿越伪善之雾,走向内涵日益更新的“正义”。 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对于法的永恒质疑;提出并研究这一问题是有良知的法学家的天职。其理由只在于,讨论这个问题的过程就是与法的灵魂对话的过程,也是使法的灵魂随人类命运的延伸,并更加趋向真实人性的思想过程。
二、古东方法文化中的法的合法性意识 立法者——无论是君主还是寡头集团——将自己奉为神意的体现者和凌驾于普通社会成员之上的半神,这是古东方法律文化中确立法的合法性的基本模式。创立于公元前18 世纪的古巴比伦皇帝汉穆拉比法典的序言,是上述基本模式的经典表现。 这个刻在坚硬石柱上的法典的序言,不仅宣称汉穆拉比皇帝是受至大的天神和苏美尔的最高庇护神的的命令来统治世界,象太阳神一样“照临百姓,光耀大地”,而且用华丽到令人炫目程度的、冗长的语言,不厌其烦地昭示汉穆拉比的文治武功,其中甚至还隐喻他是至高女神伊丝塔的情人——似乎汉穆拉比除了试图证明他是受命于天而又充满睿智和英勇精神、建立了丰功伟绩的神圣王者之外,还要让人们明白他具有同美丽女神调情的浪漫品质和能力。 在阅读汉穆拉比法典中的这篇序言时,人们会感到,从那流光溢彩地自我炫耀的语言深处,有一条铁黑色的逻辑隐隐浮现出来。这条逻辑的内容便是:因为我天然地拥有高于所有其他人的优秀品德和能力;因为我是人类中唯一先验地有资格作为神圣真理的代言人的先觉者,所以,我就可以不经任何低于我的人同意,当然成为人类的领导者和主宰者,成为确定人类命运和社会秩序的立法者。 从早已湮灭在时间之雾中的古老年代直至近现代,所有要求专断立法权的个人和寡头集团都必然将这条逻辑作为万年铁律加以宣扬。只要稍加审视,就不难看出,这条逻辑,这项万年铁律有如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其一,要求专断立法权者的高于所有人的优秀品德和才能是通过自我炫耀,自我确认而呈现出来的,他的作为神圣真理代言人的资格原则上是先验的,或者是理论推导的结果。而且,这种先验的高贵素质的自我炫耀和自我确认,往往又以即成的暴力为后盾,因此,对其是不允许质疑的——以暴力的名义不允许。 其二,这条逻辑的思维程序是对人类原始的、未经升华的正义观念的逆向确认。就人与人的关系范畴而言,“正义”的核心内涵是平等。这种平等观念最初显然来源于所有人都是以独立个体性作为生命存在的形式这种自然的生命现象。然而,这种原始的、未经理性升华的平等观念,往往会由于另一种自然现象,即人与人的品德和才能的差别而变得彷徨——因为,有差别者不能平等。上述那条支撑专断立法权的逻辑,正是与直接自然的、彷徨的平等观念逆向思维的产物。具体而言,独立个体性,这种所有人共同的基本生命存在形式,要求平等,而人的品德和才能的差异性又对这种原始的平等要求提出质疑,于是,为了确认特权性的专断的立法权,就必须在品德和才能的意义上,使专断立法权的掌握者获得超越所有其他人的神圣地位。这样就为专断的立法权排除了平等观念的障碍。 隐现于汉穆拉比法典序言中的这条逻辑的直接社会历史后果,就表现为它构成了东方人治传统的一块观念基石。显而易见,根据这条逻辑可以顺理成章地引伸出另一条逻辑——立法权是由最高贵的、真理的神圣代言人排他性地掌握,而高贵者和神圣者所创制的法律当然最具真理性。也就是说,前述逻辑是以个人生命素质为基点论证专断立法权的合理性,并进而以专断立法权的合理性论证法的的合法性,即这条逻辑的起点是先验的、自我炫耀和自我确认的个人素质,而它的归宿是法的合法性。逻辑的起点和归宿的重叠之处高耸起的,便是千年未朽的的人治意识的“合理性”。但是,这个只属于形式逻辑的“合理性”是对真理的侮辱。 不同的人在人的素质,或者说人格上的差别是天然的现象,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差别是极其巨大的,巨大的就象怯懦者与英雄之间的不同,就象卑贱者与圣徒之间的不同,就象美丽者与丑陋者之间的不同,就象愚昧者与智者之间的不同。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人,其人格差别理所当然地要在社会地位中得到表现,因此,那种视平等为绝对同一的观念从根本上是违背人性的。这也是乌托邦或者太阳城之类崇高绝对同一的理性产物不可能真正被人类接受的原因。 人格的差别之花,结为社会地位差别之果的过程如果想获得人性的合理性,它就只能是一个公平竞争的过程。怯懦者与勇敢者、卑贱者与圣徒、美丽者与丑陋者、愚昧者与智者都需要在竞争中找到各自的社会地位。从另一个角度讲,公平竞争不仅是生命美化和强化的唯一方式,也应当是社会地位差别的合理性的唯一确认者。关键之处则在于,社会范围内的生命竞争的公平性必须由公平的竞争规则来保障,而平等的法律权利就是这种公平的生命竞争规则。法律人格的平等就是对所有人都同一的起跑线,由这条同一的起跑线开始的生命竞争,会使人类生命哲学意义上的人格差别以正义的名义显现出来,并由于这种差别的显现而产生相应的社会后果---- 属于人类生命哲学范畴的天然的人格不平等,必然以人为的法律人格的平等为补充,才能到达与社会正义一致的结果。 源自于人的独立个体性的原始平等意识,只有通过智慧升华为法律权利的平等观念,才能真正实现其属于正义的价值。没有法律权利的真正平等,社会就没有正义;超越法律权利的范畴提出平等的要求,则会使“正义”异化为反人类的真理,因为那会扼杀生命美化和强化的唯一方式——公平的生命竞争。正由于法律权利的平等是平等意识所能达到的,也应当达到的真理的峰巅,所以,平等的法律权利便以真理的名义否认任何人有资格获得专断的立法权,并且确认这样的理念——凡是存在专断的立法权的地方,就不存在真理;凡是以专断立法权为渊源的法律,都不具有合法性。 人的概念中确实存在着圣徒或者灵魂高贵者与卑贱者的区别,但是,圣徒或者高贵者并不能以其人格的原因而合理地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专断的权力,其原因至少有下述两项: 第一,专断的权力与高贵的品德不能长期并存。专断的权力是对人格的最强烈的腐蚀剂,它会迅速地使它的握有者变得凶残、暴虐、腐败、贪婪,变得无根据地自傲和蔑视他人的生命——这并非理论的推导,而是历史用血红的雷电刻在铁石上的经验。 第二,凡声称自己是圣徒,是品德高尚者,同时又热恋专断权力的人,定然是无耻的伪善者。因为,只有最自私、最贪婪的人才会把国家权力视为可以由他任意专断的私有财产;而对专断权力垂涎三尺的追求,乃是人的私欲和贪欲的最厚颜无耻而又触目惊心的表现——专断的权力不可能与圣徒同在。 事实上,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古中国的孔子,都曾呼唤过人治。但是,无论是柏拉图的“哲学王”的理念,还是孔子的道德高尚的贤人政治的理念,都没有以他们所设想的美好的理想状态呈现在历史中,相反,以专断的权力为前提的“人治”只强加给社会以不公正、不自由的社会秩序。正象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所言:“最坏的皇帝固然希望取得绝对专制的权力,但即使是最好的皇帝也绝不希望他的臣民生活得十分自由。” 讨论进行到此,我们的思想已经可以越过以汉穆拉比法典序言为经典表现出的古东方的人治意识,而我们疲倦的目光却依旧黯然神伤地飘垂在这种意识铸造的历史命运之上。
三、源于古希腊法律文化的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观念 古希腊文明似乎是永远不会凋残的富丽的晚霞,即使是千年之后的回顾,仍然能从中领略到优美的精神启示。古希腊法律文化中也曾涌现出繁富的思想,其中有苏格拉底的遵守法律便是美德的信念;有柏拉图的“哲学王”式的人治理念;有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正义观等等。不过对人类的历史命运最具影响的法的思想,则是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观念。 公元前5 至4 世纪,有一群思想者使哲学从宗教的禁锢中挣脱出来,并赋予哲学思辩以独立于宗教信念的“人格”。这群思想者被称为智者。尽管法律并不是他们思想锋芒的主要指向,但是,由他们的思辩中崛起的自然法观念,却犹如万里波涛上那不停的风,越过西方文明历史发展的每一个时期,甚至吹动了许多现代法律研究者的思想风帆。 智者们认为,自然理性就是真理,因而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是法的最高表现,人定法则往往并不代表正义。智者们对自然法的推崇似乎是同古希腊时期人们对“自然”的思想迷恋相联。当时,关于美德就是过符合自然的生活;自由就是顺应自然理性等等一类观点,乃是普遍的信念。正由于自然同美德和自由这类人类最高的价值范畴相联,所以,自然法也就“自然”地拥有了高于人定法的地位。智者们在许多情况下,是以自然法的崇高名义,来贬斥现实中的人定法所包含非正义和非人道的因素。 此后,经过一代代思想者的精雕细刻之后,自然法作为人定法的合法性根据的地位便极其明确地呈现出来——自然法以先验理性和正义尺度的名义,高于人定法;人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法。即使在神权统治的黑暗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将自然法降低为神意的体现——永恒法之下,但他仍然将自然法视为神与人共享的理性,也仍然认为人定法应当符合自然法。似乎连上帝的权威也需要自然法理念的附丽。这或许是由于自然法理念中内涵的智慧,具有超越自身产生的历史背景的生命力。 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者虽然往往设定一种文明之前的自然状态,作为他们法律思想的起点,然而,他们却并不热心于讨论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不过,自然法在此时却转变为强化了的“天赋人权”观念,而来自自然的人权在人定法中的地位,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判定人定法合法性的依据。同时,自然法观念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一次辉煌灿烂的升华,即由“天赋人权”理念中涌现出了人民主权的观念,即主权在民的意识。这就从立法权的角度确立了判定人定法合法性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的确立又以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的名义宣判了与人治相联的专断立法权的死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专断立法权丧失了存在的现实根据,因为现实常常不与正义同在,而真理则往往被现实所侮辱。 18 世纪以来,一群又一群头脑只能理解功利性的、心胸偏狭的法学家,从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的角度否定了自然法。但是,19 世纪乃至20 世纪重新崛起的新自然法学派,又一次证明了自然法观念的不死的精神魅力,尽管这些新自然法学派并没有表现出比他们的先驱者更生动的思想灵感。 社会契约观念最初是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孕育出的。他认为,“公正”是一个社会的范畴,不能独立存在;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社会成员之间只要订立了防范彼此侵害的约定,公正就产生了,同时,这种约定又是法律的来源和衡量法律的标准。 社会契约观念没有能够如同自然法观念那样成为千年绵延不绝的思想存在。相反,她只在古希腊的学院里盛开了片刻之后,就凋残了,并且好象将永远被历史忘却。然而,随着古希腊罗马精神在近代的复兴,社会契约观念也突然复活了,并且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盎然生机。在一些以其智慧抹去了中世纪黑暗的思想家的精神成果中,社会契约观念不仅成为有关法律的思想的中枢,也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作为法的合法性依据的资格。 自然法观念与社会契约观念的价值取向之间,显然存在着重大区别。由于自然法观念确认先验的理性,即社会之上的自然法则是人定法的合法性依据,它也就同时表现出这样的价值判断——规范人类行为的法的依据不在人的意志之中,而是一种高于人的意志的存在。社会契约观念则将人为了保证其社会性生存和发展而成立的相互约定视为法的依据,因此这种观念就表述了另一种价值判断——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权力,是以人自身的意志为渊源。 尽管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观念在价值取向上具有重大差异,但是,它们却都以思想召唤的方式发挥了同一种社会历史作用,即否定人治,肯定法治。 无论不同时期,不同民族文化中的人治理念的具体形态有什么不同,只要是人治理念,都必然要为自己建立一个共同的思想前提:个人或者特定立法集团的卓然不群、出类拔萃的优秀生命素质,是法的合法性根据。而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观念则都是通过否定人治所必须的这一思想前提,从而否定人治理念。在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观念中,任何个人或者特定的社会集团,都不可能因为其高尚的品质、超群的能力或者智慧,而得到成为法的合法性依据的特权。换言之,在法的合法性依据的视野中,个人素质根本没有地位,这样也就从基本的价值观念上,剥夺了人治的合理性。 只要稍微认真地审视一下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这两条难解难分地缠绕在一起的历史发展线索,我们就有理由说,在古希腊灿烂的文化阳光照耀下萌生的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观念,乃是今日属于古希腊文化圈国家的法治实践的思想先导和理念之根。
四、略评 18 世纪以来的实用主义法学流派 18 世纪以来,法学范畴内有一种现象,那就是众多琐碎的法学派别如同绵绵细雨中朽木上的蘑菇一样不断产生出来。对于这些拥挤的法学派别,诸如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目的法学、社会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以至于经济分析法学等等,我们可以找到它们共同具有的特征——庸俗实用主义;同时,这些法学派别一般都认为,不应当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观念性的研究,而且,它们中有的是通过对“自然法观念”的意义的否定,来否定对法律现象作价值观念性研究的价值。 近代,自然科学理性的“狂飙突进”式的发展,促使人类社会的物性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面对自然科学理性所创造出的绚丽的物性成果,许多社会科学的学者丧失了坚守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的勇气,并试图完全以自然科学理性的视角来审视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这样作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将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人”,以及由“人”的概念所包涵的其它精神性领域问题,当作物或者物的规律来研究,即导致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物性化趋势。以边沁为起点的种种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流派,就是上述这种思维趋向之子。 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流派们最基本的谬误,在于对于“人”和法这两个概念缺乏实质性理解;在于把这两个概念物性化,因而庸俗化。 柏拉图曰:“人是追求意义的动物”;追寻精神价值目标是人类心灵的最能体现其本质,因而最深刻的冲动。是否有能力理解并追求精神价值铸成的意义,是人与万物的基本分野。所有非人类的生命形态之所以应当被归类为“物”,就是由于它们的生命中只蕴含着生存本能,而物性生存本能是它们生命唯一的和最高的原则。但是,人的目标却不仅在于生存,人追求的是美丽、自由、尊严的生存,即生存不是人的生命的原则,而美丽、自由和尊严才是人的生存原则。 为了实现人的上述生存原则,就要求社会秩序的建立者,法,必须具备正义的精神价值品质。因此,“法是关于正义的学说”——这句刻在古老智慧上的箴言,乃是关于法律的永恒真理。法将永远同特定的精神价值同在;特定的精神价值是特定的实际法律体系的灵魂。对于法的合法性的追问,对法的道德根据的追问,也是与人类最本质的、最深刻的心灵冲动相联的永恒的问题。 凯尔森的两句论述可以极其清晰明确地表现出庸俗实用主义学流派的基本谬误。凯尔森有言曰: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也不是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他还认为,纯粹法学是一门科学,“一门科学必须陈述它的对象实际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念出发,规定它应当或不应当这样。” 显而易见,凯尔森的逻辑基点,就是不把法作为精神价值范畴的现象进行研究;或者说,他是将法作为纯粹物性规律,作为非心灵、非意志性存在来加以研究的。但是,法——这个由精神价值性存在的“人”所创立的、并用以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的现象,是一个经典的精神价值性存在。有史以来,任何曾现实存在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在对“正义”的不同的理解的基础之上。凯尔森实际上是将法,这个生机盎然的精神活体,视为死物。而法本质上属于意志现象,同死物一致的法,纯粹物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 凯尔森以及所有的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流派们,在将精神价值从法的研究领域驱逐出去的同时,也排除了他们的研究获得真正价值的可能性。这不仅是由于被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流派视为死物的法,在实践中根本不才存在,而且也是因为他们所作的琐碎的“纯技术”性研究,没有能力解决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可能避免面对的种种精神价值性问题。现代法律必须直视的一些最重大问题,诸如:安乐死是否应当获得合法性、同性恋是否应当成为法律权利、是否应当取消死刑、“克隆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是否在不久的将来就需要世界法、主权和人权的关系应当作出怎样的法律关系定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否合理等等,都是狭隘的“纯技术”性研究无法容纳的,都不是庸俗的、非价值观念性研究所能解决的。 在这里有必要明确,对法作出“纯技术”性的研究只需要三流智慧就可以胜任,而对法的“合法性”一类基本的价值观念范畴的研究,才是属于同人类的命运和人性的本质直接相关的大智慧的领域。 当凯尔森浅薄地将纯粹法学自诩为“一门科学”时,他却只不过是混淆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一条界限,即自然科学也许——仅仅是也许,必须限于“陈述它的对象是这样”,但是,社会科学则不是这样。以属于人的意志领域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不仅应当和实际陈述它的对象是怎样的,而且必须对它的对象作出精神价值判断,从而为他的研究对象确定未来发展的价值取向。如果说自然科学对物性规律所作的“是这样”的研究,是人类社会物性生产力的发动机的话,那么,社会科学对人类的精神和意志现象所作的“应当是怎样”的价值取向研究,则是人类社会在精神和文化领域不断升华的推动力。在社会科学的诸领域中,特别是法学之中,“应当是怎样”的价值研究,往往比“是这样”的非价值陈述更重要,而且重要得多。因为,非价值性的“是这样”的陈述,只不过是在陈述随时间流逝不断塌陷的法的现实表象,而“应当怎样”的精神价值性研究则既是对现实法的灵魂的探索,也是一种对现实法的未来发展的思想召唤——它既是现实的、深刻的,也是未来的、有前瞻性的。 当然,我们并非否定从各种“纯技术”角度对法的实际状况进行研究的意义。我们所要强调的只在于,对法的“纯技术”研究应当与精神价值性研究同在;对法的“是这样”的陈述应当与法“应当是怎样”的探索共存——重要之点是,后者在上,前者在下。因为,法本质上是属于人这个宇宙精神主体的真理,而不是属于物性客体的真理。 边沁的功利理论是近代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思潮的起点。也许正由于此,各种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流派都直接地或是间接地、显在地或是潜在地将是否具有“功利性”,作为判断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依据,至少是基本依据之一。而他们所理解的“功利性”,只表现出一种对功利概念的纯粹物性理解。 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功利”的核心,而获得和占有财富是最大的乐;“功利”是法律的标准和尺度,法律则是实现功利原则的工具。他还认为,对于苦和乐的各种判断必须根据功利的逻辑来决断,也就是要根据乐与苦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以保证把幸福和快乐增加到最大限度,把痛苦减少到最小限度。 人为了保持在物性自然中的生存,当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并服从物性功利原则。但是,物性功利原则概括不了人的全部内涵,同时也代表不了人的最重要的内涵。人是心灵的现象---- 在本质上是;人正是以心灵存在的资格而区别于并高于万物。因此,他当然要以物性功利原则之上的精神价值原则,作为生命的最高意境。尽管在某些精神荒芜的时代,物性功利原则成为许多人,甚至无数人的基本生命原则,但是,这样的时代是阴郁不洁的时代,这样的人即使有无数也不能体现人的本质,他们只不过是生命的异化和物化,只不过是人形的物,只不过是会在物欲中蠕动的朽木。 事实上,最能体现人的本质的那些人,往往是超越“趋乐避苦”物性功利原则的高贵者,而他们的生命才是吹动社会进步之帆的万里长风。当布鲁诺被铁链捆在火刑柱上之时,他趋向的是“苦”——那是惨厉的“苦”,那是悲怆的“苦”,那也是辉煌的“苦”。他之所以趋“苦”,在于对一种精神价值的热恋,更深刻地讲是基于他心灵中燃烧的生命的审美激情——他认为,为真理献身的生命才是生命美的体现者,才是生命价值的体现者。布鲁诺那在火刑柱上燃烧的躯体照亮了一个时代的晨光,并成为刻在人的良知之巅的圣火的遗骸。而无数只能听懂物性功利原则的市侩庸人,则只不过是以其存在弄脏了,贬低了“人”这个概念本身——布鲁诺只是无数为了真理而坚定走向苦难的高贵者之一。 可以断言,当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专注于精神价值的创造时,一个人类心灵进化的伟大命运的晨光就已经染红了历史的天际;当市侩庸人的物性功利主义弄脏了人类智慧的王座时,历史就开始阴郁地讲述关于人性堕落和人格丑陋的故事。 正象物性功利原则不足以概括人的全部内涵,也代表不了人的本质内涵一样,这种原则也不能成为法律的唯一目的和判断法的合法性的最高标准。凡是与人类心灵直接相关的社会问题,都必然是与人类历史命运相关的、古老而又永远年轻的问题。对于法的合法性作精神价值性的追问,就是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流派们无法用物性功利原则,或者纯技术研究原则抹去的,除非他们能使所有人的心灵都完全死于物性,除非他们能使以美丽、自由、尊严的存在为原则的人类社会,退化为以简单的物性本能存在为原则的兽群。 庸俗实用主义法学流派们,只是自然科学理性的胜利所导致的对心灵庸俗化理解的法学产物。不过,我们还是想承认,这些流派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法所做的研究,在特定的狭小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有用性”。然而,令人极其遗憾的是,这些法学流派们往往要给它们的研究成果戴上学术的王者之冠。它们就象一群突然坠入爱河的混头混脑的老头,干瘦的双臂忘情地搂抱住一个混浊的浪花,就自以为搂抱住了大海的万里波涛。
五、法的合法性——一种永恒的追求 理解法的合法性是理解真理的一部分。 只要人类的命运历程还在伸展,对真理的追求就不会止息,尽管有时这种追求极其艰难;尽管有时绝大多数人都以冷漠的背影面对真理,而将热恋的目光转向物欲。因此,法的合法性便是一个不断趋向真理的过程,便是一种永恒的追求。这就意味着关于法的合法性,我们无法,当然也没有必要一劳永逸地搂抱住再也没有发展余地的终极真理。 不过,不能占有终极真理,并不表示人的智慧无法清晰地雕刻出真理的时代形象。就法的合法性而言,即使我们没有条件从总体上对其进行描绘,至少可以确认下述原则应当成为法的合法性的基础。 有史以来,两种存在——且不论其是虚构的,还是实在的——曾成为法的合法性根据,一是神的权威,一是自然的权威。神的权威是精神的虚构,是价值观念的虚构;凡是精神虚构,价值观念的虚构并要求成为法的根据者,都有神权的沉闷的气息。自然的权威是物性的实在,非价值观念性的实在,它成为法的根据,与确认物性高于精神是同一回事。上述两种根据尽管有完全不同的规定性,但都以生命外在者的身份要求对生命的基本规则的立法权。 外在者一旦成为生命基本规则的立法者,生命便由于沦为被规定者而失去了自由的前提,因为,自由只属于规定者。所以,不应当允许外在者成为生命的立法者,其理由只在于,生命宁肯失去立法者,也绝不能失去自由——失去自由,生命就失去了本质,失去了意义,就物化了。 神是精神的虚构。虚构神者是为了创造一种高于普遍生命的精神价值来压抑社会自由,而虚构者则以神圣名义要求不须经被治者同意的治权。这种个体特权的要求显然违背了正义的基本准则——法律人格的平等和法律权利的平等。 自然法则是物性实在,而人的生命虽然本质是精神意境的存在,但却又不能不以物性实在作为在现象世界中生存的基础,作为展现精神内涵的形式,所以,自然法则与生命的物性生存性一致。然而,生命的本质毕竟不在于物性而在于精神。物性实在中只有非意志的规律,而没有精神的灵性,没有心灵的逻辑,因此,物性不能实现生命的意义。这样,自然规律只能为生命的物性生存立法,却不配成为生命精神领域的立法者。法的合法性,这是生命的基本规则;他本质上属于精神的范畴,意志的范畴,它是价值观念的载体,只有精神性存在才有资格作它的根据。 通过以上对于神权和自然法则作为法的合法性根据的否定性讨论,我们可以的出一个肯定性结论:法的合法性之根据,须符合下列要求才会具备与生命一致的品质:法的合法性根据必须内在于生命,而不能是高于生命的外在者;法的合法性根据必须具备精神性品质,而不能纯粹物化;法的合法性根据不能特权化,而必须具备人类的普遍性。 古希腊思想家早已说出过一个震撼心灵的哲学箴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正由于人以万物尺度的资格成为主体,人也才具有了自由的可能。因为,自由是主体的特权;主体是自由的前提。当我们讨论法的合法性时,则更应当说,人不仅是万物的尺度,而且是自己的尺度;人应当成为自己的立法者,除了人,并为人的利益之外,任何其他存在都不配规范人的存在。基于上述理解,就可以产生这样的自信:法的合法性之根据不是外在于生命,而是内在于生命——以自由的名义如此确认。 对于无限而言,生命是起点与终点都湮灭在虚无中的瞬间过程。正由于过程的瞬间性和命运终结的虚无性,生命本身就成为艰难的悲剧。艰难是因为必须在虚无之上确定生命的意义;悲剧性是由于用丰饶的血泪铸造出的意义只属于瞬间。艰难的悲剧,这是意志不得不直视的命运。不过,生命意志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能够硬起心肠,托起艰难的悲剧,托起意义——托起生命的精神太阳。 生命的终极意义归依于“人”的思想之路,同法的合法性根据摆脱神性和自然的囚禁,是同一条精神的凯旋之路。当生命的意义以神或者物性为归依时,人就只是自在之物;当生命在自己的命运之上雕刻出意义的圣坛时,人才升华为自为的存在,才成为“自由”的载体。 法的合法性内在于生命,就必须将其根据建立在生命的终极冲动之上,即对自由的追求。而这种追求又可以具象化为对生命的强化和美化的永无休歇的渴望。生命的强化是指,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不断开拓自然中的理性的疆域,从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体现人的自由本质;生命的美化是指,人的精神在超越物性的意境中日益趋向对生命意义的更丰饶而崇高的理解,从而在人的内涵中实现人的自由本质。是否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本质,是否有利于人的强化和美化,这是法的合法性之最重要的法哲学标志。 万物的竞争是在物性生存的层次上展开的,而人的竞争则曾在两个层次上展开,一是物性生存的层次,一是生命意义的层次。物性生存的竞争是自然本能的竞争,它只能体现人的兽性,却不能体现人使自己区别于万物的本质;生命意义竞争的对象是高于物性生存的精神价值,它不以生存为目标,而以自由、尊严、美丽的存在为理想。生命意义的竞争,或者称为生命竞争,才与人的本质相一致。人的自由本质,人的美化与强化,正是在生命竞争的过程中得到实现。所以,法的秩序是否有利于形成公正、人道的生命竞争机制,就成为判定法的合法性的另一个具有终极性的标准。 历史发展到近现代,我们在审视法的合法性问题时,便无法规避“公民权利”的概念。诸多思想者和法学家都对“权利”意味着什么进行过殚精竭虑的研究。然而,近代以来法学家中流行的庸俗实用主义的通病,使他们的研究“精细”到了极其狭隘琐碎的程度,以致于权利的概念在这种研究中不是更清晰,而是更雾化了。有鉴于此,我们不得不首先对权利的内涵作出简单的理解。 权利属于主体的范畴,它是主题资格的象征。世界因为人的智慧的出现而由主客体合一的混沌状态分化为现象性存在,同时也就意味着世界开始形成主体与客体对峙的局势——人的精神为主体,万物为客体。人对物的所有权观念,是人从法的角度在自然面前自我确认主体地位的宣言。在这里,在极致之处,权利是超越相对性的概念,它并不需要以义务为合理性补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权利是唯一者,是绝对者,因为,主体不需要对客体负法律意义的责任。 人对于自然的主体地位的自我确认,是自由意识的真正起点。自由是主体特权,客体无自由;权利是自由的支点,自由通过权利获得社会性。有必要再次强调,那种认为权利与义务天然对应的通常的观念是不正确的,至少在终极的意义上不正确。这种不正确性的焦点在于,它使沦为相当性的概念,沦为一种主体和客体模糊不清的概念。 主体、自由、权利,这是与人有关的三个具有终极性的法律概念。主体和自由实际上是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角度的表述;权利则既是主体的象征,又是自由的社会实现的前提。 当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时,权利和义务都是单向的,即主人和专制者只拥有对其客体,奴隶和被治者的权利,却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奴隶和被治者则必须对其主体,奴隶主和专制者承担不以任何权利为条件的绝对义务。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超越人与自然的关系性质,即超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升华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后,主体,这个权利的拥有者才需承担义务——义务只是自由人之间实现权利的方式;义务只是自由人之间关于权利界限达成的契约。说明此点,是为了再次强调,权利在本质上不是相对的概念,而是绝对的,是人的自由本质能够获得社会实现的法律基石。权利也正是以上述这种资格,成为法的合法性的根据,即只有以公民权利为渊源的法律,才可能同人的自由本质的社会实现相一致,因而也才应当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公民权利是法的渊源,法又是各项国家权力的渊源——依照这样的逻辑设立的社会秩序属于自由人的领域。因此,我们应当将是否渊源于公民权利,作为判断法的合法性的又一项基本标志。
六、安乐死的法律地位——法的合法性研究弱化所产生的一个困惑 近代法学学术界流行的庸俗实用主义方法论已经导致了对法的合法性研究的弱化,对法的价值观念研究的弱化。而这种弱化的消极后果既表现为法往往在茫然地铸造着缺乏价值观念的深刻内涵的表象性秩序,又表现为在应对各种涌现出的社会问题时,法只能困惑地眨动眼睛。安乐死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法的合法性研究弱化所产生的困惑之一。 安乐死的内涵可以精确地表述如下:对于罹患当代医学发展水平无法治愈的绝症,且又濒临死亡者,以其自愿并提出明确要求为前提,医护人员运用医学措施,使其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 过去几十年中,安乐死的合法化的要求逐渐变成为一种很响亮的呼唤。支持这种观念的理由可以综述如下:1 、安乐死可以减轻、解脱安乐死者家庭的负担,也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2 、身罹绝症而又濒临死亡者的生命已经没有意义,通过安乐死结束没有意义的生命是对生命的尊重;3 、安乐死中包含着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因素,即用安乐死的方式使病人有尊严无痛苦地结束生命,是医护人员在履行减少病人痛苦的人道主义职责;4 、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因而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生命,安乐死正是这种自主处置权的一种体现。 迄今为止,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观念中呈现出的往往是一些琐碎的、技术性的思虑,例如,难以确定“濒临”死亡的限度、难以绝对保障安乐死要求者的自愿性、安乐死的合法化容易引起运用医疗手段杀人的犯罪行为的增多、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使神智丧失的濒临死亡者在非自愿情况被结束生命,等等。上述这些琐碎的技术性思虑后面,实际上弥漫着对于安乐死的法哲学困惑。面对安乐死,需要解决的首先并不是技术性问题——技术性问题并非难题,而是一些具有根本性的价值观念难题。 对于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我们有能力明确作出否定性结论的,只有第1 项,即安乐死有利于减轻安乐死者家庭的负担和社会的负担。这项理由的逻辑基点在于纯粹的物性利害权衡,即丧失社会经济价值者应当通过自愿死亡的方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而它的错误也正在于此——对于人作纯粹的物性利害权衡,是兽性的逻辑。如果以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来判断人是否应当受到社会的照顾,是否应当存在,整个社会必将彻底陷入物性的冰冷和由这种冰冷引发的恐怖之中。人不仅不应当成为纯粹物性利害权衡的对象,也不应当对其做纯粹统计学意义上的数量性利害权衡。即不能以多数人或者社会的名义,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或者生命。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精神世界,每个人都是一个心灵的宇宙——对于物而言,人是超数量的存在,是另一种质的存在,任何以整体利益或者多数者利益的名义,要求个体作出牺牲的观念,都是对人的本质的否定,都是反人性的。兽群之中丧失了生存能力的个体,将由于其对兽群生存的价值而被抛弃、被淘汰,这是自然法则确认的真理。但是,在人群中,对于丧失了生存能力的个体的社会经济保障,则是人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我们并不能说,由于其丧失了社会经济价值,成为社会的,以及大多数人的经济负担,他就应当死去,而理由只在于我们是“人”。 对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其他各项理由,我们将只限于指出与其相反的价值观念,并不试图作出结论。原因是,就目前人类关于法的合法性的研究水平而言,还没有能力对这些对峙的观念作出具有真理性的判定。 身罹绝症并濒临死亡者的生命已经失去了意义,通过安乐死结束没有任何意义的生命,是对生命的尊重——这是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一项最具生命哲学意蕴的理由。不过,对于这项理由可以立刻提出一项几乎同样有说服力的悖论:生命与意义同在,生命本身就是意义;存在于身罹绝症而又濒临死亡者意志和身体中的顽强的生命,正隐喻着最震撼人心的对生命的向往,而与疾病的没有希望的顽强抗争中起伏着生命意志的波涛。 将安乐死同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联系起来而形成的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则可以同样从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角度受到下述尖锐的挑战:医护人员的天职在于救死扶伤、挽救生命、治愈病患,而不是消灭生命,所以,安乐死与医护人员的天职相违背。 在支持安乐死的诸项理由中,最具法律素质的一项可以这样表述: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因而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生命,而安乐死正是这种自主处置权的一种体现。这项理由的起点在于,人对自己的命运的自主决定权是人的自由权利的基石;这项理由的终点在于,人自裁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然而,上述理由的起点和终点并不具备不受质疑的公理的资格。首先,法律不能承认人对自己的命运具有绝对的自主决定权。人只有对物才能发生可以自主处置的所有权,而生命不是物,不是客体,所以不能被人绝对支配。例如,即便某人自愿作奴隶,现代法律也决不会承认、保护其奴隶的地位,因为,根据现代法律精神,人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其次,自裁行为中尽管没有妨碍或者危害他人的因素,但是,这种行为毕竟是反生命的。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要求其必须与生命一致,而不能确认反生命行为的地位。所以,法律不应当承认人的自裁权。相反,对于自裁行为,法律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安乐死则正是自裁的实现方式之一。另外,从法的角度也必须确立这样的原则——除了以刑罚的名义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消灭他人的生命。安乐死中医护人员的行为,恰恰直接违背了这一原则。 以上我们针对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诸项理由提出了相应的否定性价值观念。这样作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否定安乐死,而是为了使困扰安乐死问题的法的基本价值的困惑,通过矛盾的观念更加触目地呈现出来,并以此作为一个范例,强调法的合法性研究弱化产生的消极后果。 法的合法性探索是法的灵魂的来源,惟有蕴涵着丰饶的价值理念的法,才能造就与人性一致、与人的本质一致、与人的强化和美化一致的社会秩序——这是我们在结束法的合法性讨论时想说的最后一句话。
3/14/2006 经典情诗经典情诗
时间:2004.02.10
1/12/2006 倒霉蛋一个法国人1998年尝试一次复杂的自杀。他站在一个高高的悬崖上,在脖子上套上一个索套,把绳索固定在一块巨大的岩石上。然后他喝下了毒药,并开始自焚。在从悬崖上跳下去的时候,他又朝着自己的脑袋开了一枪。 子弹没有打中目标,反而打穿了绳索,因此他掉到了海里而没能吊死。冰冷的海水扑灭了他衣服上的火焰,而且这种冲击力使他把毒药呕吐出来。一位渔民把他从水里拖了起来,送到医院,结果他由于体温过低而死亡。 跳海,服毒,跳崖,上吊,枪击……就差没割脉和触电了…… 这么有毅力去死,I 服了 U 1/10/2006 声色犬马
![]() 1/9/2006 one dayI will quit smoking in one day,the day i get ready to be a better man for you.
You may not know I start since you left,hope stop once you return.
Maybe I will smoke again when you leave again.
说了戒烟几星期了,还是会抽,只是已经可以几天一包了。我还是认为,not a big deal,况且答应了,就一定会做到,抽完最后几只Marlboro就好……
昨天是冬的生日,可是他好象没什么特别节目,大家也都没空。有想过晚上找他一起买包人抽的烟--中华,抽完就戒,最后还是没说,因为他要陪女。
结果上厕所时冲动了,就跟军说这个伟大的计划,显然,他还没我觉悟高,不想戒。或者,真的像他说的那样----戒不起……呵呵~
中华…… 1/8/2006 关于人生终极解释的一些想法 人或多或少总会有时在想:活着是为什么?简单的问法就是:我要怎么样?对于这样的一种提问方式,总会有或者需要有一个答案去代替“为什么”或者“怎么样”的问题。这是一般的提问和回答。可是我们知道,这不像去问一本书是什么,有一个较标准的答案。而对于人生的思考,本身就是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用哲学的问法,应该是如何理解人生的意义?
对这个问题,每个人又会有不同的想法,至少是不尽相同的。因为每个人所处的环境角度,思维定势的不同,所以思考的角度也就不一样。因此,在我们否定形而上学的时候,其实也只是在一个片面,静止的角度去解释什么是“形而上”,从哲学上来说,我们更应该正确的去想,如果去理解,而不是简单的去定义。也就是说,由于人的能动性或者说目前认知水平的限制,很多东西,我们是不应该轻易下定论的,而我们思考的许多问题,也只是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的,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应该有所坚持的同时,更多的不断充实自己和去关注别人,才能更好的理解自己的人生。
然而哲学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也就具有了形而下的一面,如何去表现哲学,不免要暂时静止,孤立的从一些片面去展开问题,从某一角度去展开问题,然后在问题深入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所以并不能简单的说,历史证明的错误的东西,在当时的那个时候提出来也是错的。我们现在可以说那是错的,可是更重要的应该是,我们如果去理解以前那些错误的发生。就像我们从小给自己定下的一个个所谓“人生目标”。
小到“我长大了要当科学家,我长大了要当明星……”,大至“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人们应该追求公正平等……”
都可以诠释为给人生作的解释。
一种对人生的终极解释。“人的生命是非常有限的,永远只是暂时的存在,所以叔本华面对生命曾经发出这样的感慨:当我们永恒地追求生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可避免地面对死?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从人生暂时的存在中寻找一种终极解释。结论可能不一样,但是终极解释的寻求应当是必然的。因为只有终极解释才能在自己波动的人生中有一个使人安身立命的东西。就这个意义来说,它追求的应当是一种终极解释。我们怎么能够达到终极解释呢?不论从逻辑上、理性上还是历史条件上,我们都达不到终极解释,但是人类就要有这样一种追求,追求一种终极解释,它总是要形成所谓的最终结论。所谓的最终结论对哲学家来讲,他本人不可能把它看做是一种永恒的真理,但是他认为至少给人类提供一个问题、提供一个结论是非常重要的。”
也就是说,往往提出“真理”的人并不一定把之看成真理,只是从某个角度提出来供世人去理解,去追求。在追求的过程中,深入,发展“真理”,不断去寻求终极解释。
当我大四的时候,我想顺利毕业找份好工最好是公务员,可是做了公务员之后呢?我想过司法考试,做个律师。然后呢?我又会想充实政治业务水平,当个好律师,名利双收。再之后呢?我会想回到法院做法官,有份稳定的工作,和家人朋友享受生活……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付出足够努力就可以追求到的,所以并不能成为人生的终极解释。可是,一份终极解释应该至少是包括个人和全体人类的。对所有人来说,我还想不到所有人活着是为了什么,可是从历史,逻辑,片面的个人体验来看,人活着似乎都要至少满足个人的需求。因为人首先具有动物的自然属性,做个简单的假设,人都满足了个人之后想到的是什么呢?我想应该开始想到身边的人,从最亲密的开始。这种满足个人延伸的考虑别人,无限扩大应该会至少产生两种感情,一是对所有人的感情,另一个是更伟大的舍己为人的感情。
许多伟大的人物似乎无非是他为别人做了多少贡献,受到人们多少爱戴;或者那些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那些为情人甘愿付出所有的……当我说这是一种从满足自我向他人延伸的感情时,我并不是在肯定或者否定,只是从上面的思考去假设,去理解。
往往会觉得以前的自己很傻,或者在以后想到现在很白痴。因此,很应该坚持些什么,然后才能认清自己的需要,简单快乐的过好每一天,其实也就是在追求快乐的人生了。
至于终极解释,我希望,能努力做好自己,尽可能的去帮助更多的人,从最小做起,当然是想帮助自己考好未来的几次重要的考试……
不知所云…… 12/27/2005 谈论文革时跟女售货员的经典吵架(转)
引用 文革时跟女售货员的经典吵架(转) 猪-你生日快乐~又到了你的生日,不知道为什么就是记得,可能因为离圣诞太近吧……
星座上说,巨蟹和摩羯、双鱼是好朋友,好象是真的。其实除了老同学这层缘分之外,还真的交往不算深。但和1月3号的佳琳,1月14的阿丹真的感觉挺合得来。双鱼也有3月11的猫猫,3月15的阿赞。
说起来,佳琳和丹的生日快来了,都是很重要的人,可是不知道该做些什么。一天两天的快乐,对佳琳来说根本是不够的,因为短暂的快乐之后要面对的是困难的人生。经常在想如果我很有能力,能帮她分担点压力就好了……可是不管现在再怎么努力,似乎也没办法马上看到成效。
那天你说是时候戒烟了,我说好。烟,在一个人的日子里带给我许多安慰和平静的心态。吸着烟,心情一下子可以平静许多,冷静的面对问题。曾经想过,如果有一天不需要了,应该是因为有了别的东西代替这种作用吧。
烟之所以难戒,估计是因为心理的需要吧。可以说是从分手后开始学会的,那么现在你想我戒,是为什么呢?为自己还是为我?也许都有吧,不需要再像以前的我那样,什么都想那么清楚,区分清所有内涵外延……戒吧,不去管为什么。
很想知道你还想要什么生日礼物,即使只是开心一下下也好。浪漫的好吗?还是实用点呢?或者傻傻的抱个消毒碗柜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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